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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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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完成

今年2月和12月,福建省委先后发布了《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两份《决定》的发布,标志着福建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2012年6月,中央部署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旨在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系统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党的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这在我们党历史上是第一次。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福建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于2012年12月正式启动。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省档案局等50多个省直有关单位共同参与。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出台的以福建省委、省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出台的以福建省委、省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通过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13000多件福建省委、省委办公厅文件进行全面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022件。这些文件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为推动福建经济社会和党的建设等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随着时代变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造成党内法规十分庞杂、新旧并存,相当程度上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特别是有的规定滞后于实践发展和形势任务需要;有的规定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有的规定相互之间交叉重复、冲突打架。存在这些问题,有损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碍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也不利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顺利推进。对这些文件予以集中清理,显得十分必要。

经过持续两年的清理,通过确定清理范围、开展逐件审核、组织集中审核、广泛征求意见、福建省委研究审批等环节工作,2014年2月,福建省委发布第一阶段清理决定,2014年12月,福建省委发布第二阶段清理决定。根据两份《决定》,纳入清理范围的1022件文件中,362件因存在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衔接,同宪法和法律、法规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等问题决定废止,占35.4%;284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执行等原因宣布失效,占27.8%;继续有效的376件,其中50件需适时进行修改。

通过此次集中清理,对福建省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党的机关工作等方面的制度化成果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基本摸清了从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2年6月省委制定颁布的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一揽子解决了福建省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为福建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动党内法规制度的遵守和执行,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福建省委要求,凡废止、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但是要按照档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文件的存档、查档利用等工作,发挥好这些文件的历史资料价值或资政育人作用。对需作修改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统筹协调,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修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执行没有例外,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完善制度实施后评估机制、督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各项制度规定成为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要把党内法规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将党章、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他重要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考核和各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形成尊重、学习、遵守、维护党内法规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委强调,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将即时清理作为制定或者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一个必经环节,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同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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